结婚后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一、结婚后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1.通常而言,婚后购置的房产无论记载于夫或妻任一方名下,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妇两人共同持有。在离婚案件中,依照审判常规,配偶双方应各得项目股份的一般。若夫妻间针对此房产另行签署相应协议作出特殊声明和阐释,则应以书面协议规定为准,予以确认为权属所属。
2.倘若房屋乃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置,应被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应被视作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不予分割;
然而,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3.若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应被视为双方依据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离婚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结婚后房产只有一方名字是否合法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购置房产时,仅书写其中一人的姓名是可行的。
然而,通常情况下,即便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有一人署名,亦可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唯独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该房产方可被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若该房产系由产权登记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
其次,若该房产系由产权登记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项购买,且产权登记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后
续还款;
最后,若该房产系由产权登记方以其个人财产独立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获得的房产,不论在任何一方的名义之下注册备案,均会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资产,在离婚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地需要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明确的特殊协议,那么就应该依据这个协议来确定相关的归属和处置方式。 2.假若某处房产系由其中一方的父母捐赠或出资购买,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作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与,离婚之时无法进行分割处理。但是,如果这个赠与的初衷或者当事人的意愿是为了让双方都能享受到这份赠与,并且这一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明确证明,那么这些房产也应当被看作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并依照平等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3.倘若一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在法律层面上,它们将会被视为依附于出资比例的共有财产,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除非事先已经有了其他特别的规定或安排。